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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保部公布《关于支持留学人员回国创业意见》
来源:楚天律师发布时间:2011年04月14日作者:北京日报 袁京
人保部:海归回国创业 配偶子女可在创业地落户


  留学人员回国创业,随行配偶和子女均可在创业地或户籍地落户。人保部网站昨天(4月13日)公布了《关于支持留学人员回国创业意见》,这也是首次从国家层面对支持留学人员回国创业的各方面政策做出规定。据悉,本市还将制定对非在本地注销户口或原籍不在本地的回国创业留学人员的户口迁移政策。

  近年来,随着回国创业留学人员逐步增加,不少地方出台了鼓励创新创业的优惠政策。而之前国家层面上对留学人员回国工作和为国服务出台了专门规定,但特别针对留学人员回国创业的支持政策依然是个空白,此次《意见》的出台则填补了这一空白。

  根据《意见》规定,留学人员回国创业是指海外留学人员以专利、科研成果、专有技术等回国创办企业。留学人员企业一般要由留学人员担任企业法人代表,或者留学人员自有资金(含技术入股)及海内外跟进的风险投资占企业总投资的30%以上。

  人保部表示,要积极为留学人员回国创业提供政策支持,既包括创业贷款、税收优惠、租金减免、土地优惠等,也包括户口办理、社会保险、职称评审、子女入学、配偶就业等。

  具体来说,国家对创新能力强、发展潜力大、市场前景好的留学人员企业,在创办初始启动阶段予以重点支持。有条件的地方还可以设立政府创业投资引导基金,引导和鼓励国有企业、私营企业等各类社会资本参与;研究探索“银行+担保+额外风险补偿机制”的贷款模式,加强对留学人员回国创业的金融服务。

  回国创业后,留学人员可按规定享受相应的税收优惠政策。其中,属于国家需要重点扶持的高新技术企业,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企业开发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可按实际发生额的150%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加计扣除。

  回国创业留学人员本人及其随行配偶、未成年子女,可在创业地或其本人原籍户口所在地落户,也可在其本人原户口注销地恢复户口。其中,北京、上海应当结合本地对人才的需求以及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和综合承受能力,制定对非在本地注销户口或原籍不在本地的回国创业留学人员的户口迁移政策。

  回国创业留学人员可按有关规定参加中国境内养老、医疗等各项社会保险,还可建立个人住房公积金账户。在国内首次申报职称时,可比照国内同等资历人员申报,免试外语和计算机。随迁配偶就业,用人单位要优先安排。随迁子女入托及义务教育阶段入学,由其居住地教育行政部门按照就近入学的原则优先办理入、转学手续,不收取国家规定以外的费用。